商务部“不可靠实体清单机制”发布首批清单
关于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的公告2023年第1号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民国对外贸易法》、《中华民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工作不可靠实体清单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规定。第八条、第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将涉及对台军售的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和雷神导弹与国防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2.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新的投资;
3.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
4. 不予批准和取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的工作许可和停留居留资格;
五,分别对上述企业处以罚款,金额是《不可靠实体清单条例》实施以来各企业对台军售合同金额的两倍。上述企业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费用。逾期不执行本决定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采取追加罚款等措施。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失信主体名录管理办法》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工作机制
(商务部章)
2023 年 2 月 16 日
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第1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境外实体在国际经济贸易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例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四条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工作机制依职权或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和举报,决定是否对有关境外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它决定进行调查,它将发布公告。
第六条工作机制可以通过询问有关方面、查阅或复制有关文件材料等必要方式,调查有关境外实体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境外有关实体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恢复调查。
第七条工作机制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是否将有关境外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对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二)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通行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八外国实体行为事实清楚的,工作机制可以直接考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因素,作出是否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的决定;包括决定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将境外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的公告,可以提示与境外实体交易的风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境外实体纠正行为的时限。
第十条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境外实体,工作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以下简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三)限制或者禁止有关人员、交通工具等进入;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有关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工作许可、停留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将有关境外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公告,明确有关境外实体整改期限的,逾期不采取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限制或禁止有关境外实体从事涉华进出口活动。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与该境外实体开展业务往来的,应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与该境外实体开展合作。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
第十三条工作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有关境外实体移出不可靠实体名单;有关境外实体在公告规定的纠正期限内纠正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工作机制应当作出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名单的决定。实体清单。
有关境外实体可申请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名单,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移出。
将有关境外实体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实施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