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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和个人海损是什么意思?

苏杭王 https://www.seabay.cn/article/32396.html 2023-08-25 18:06:21

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和个人海损是什么意思?


一旦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出现风险,可能会造成货物的损失。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业务中被称为“平均损坏”或“海上损失”,货物可能遭受的损失在保险业务中,因“外部风险”(包括“一般外部风险”和“特殊外部风险”)造成的损失称为“其他损失”。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大或小。在保险业务中,对被保货物造成的损失按照损失程度可分为全损(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全损(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全损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全损。

从损失性质来看,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全灭失,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相当于全损。

在保险业务中,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载运货物的船舶遭遇海难后沉入海底,保险货物全部灭失;

2)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货物被敌对国家扣押等,货物虽尚存,但被保险人的财产权已完全丧失且无法追回;

3)某些被保险物品,如海水浸泡后硬化的水泥、受潮后发霉的烟叶等,已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

4)在国际贸易中,根据航程的距离和航程的面积,如果货船失踪并且相当长一段时间没有消息,也被视为被保险人的全损商品。

2.推定全损

视同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而需要支付的残损货物的打捞、复原、修理以及交付费用的总和。运至原目的地的货物已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构成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形如下:

1) 被保险货物损坏后,修理费用超过修理后货物的价值;

2)保价货物发生损坏后,到达原目的港后整理并继续运输至原目的港的费用已超过货物价值;

3)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且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救助费用将超过被救助货物的价值;

4) 被保险人丧失了保险货物的所有权,且恢复所有权的费用超过了保险货物的价值。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个人海损)

部分损失是指非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也就是说,任何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都称为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当船舶、货物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生危险并处于共同危险时,船方为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自觉合理地作出牺牲或继续航行。或者支付特殊费用,这些特殊的牺牲和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例如,如果一艘船因某种原因搁浅,为了拯救船只和船上的货物,船长不得不命令将船上的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重量,使船只浮起以拯救船只。天。由此丢弃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

又如船舶的螺旋桨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被撞倒,使船舶失控。为了脱险,船长只得向附近港口求救,要求派拖船拖走。因租用拖船拖航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也计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一般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首先必须是真实的或者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推测的,并且该危险必须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

2) 一切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以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

3)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或合理后果,其性质特殊,且费用是额外支付的,因此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所有利害关系方承担。

2. 个人平均数

个人平均数是相对于共同平均数而言的。虽然也是部分损失,但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包含人为因素;所遭受的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主的自身利益。 ,与船舶、货物甚至运费等各方利益无关。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货物保险受益人单独承担。

一旦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出现风险,可能会造成货物的损失。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业务中被称为“平均损坏”或“海上损失”,货物可能遭受的损失在保险业务中,因“外部风险”(包括“一般外部风险”和“特殊外部风险”)造成的损失称为“其他损失”。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大或小。在保险业务中,对被保货物造成的损失按照损失程度可分为全损(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全损(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全损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全损。

从损失性质来看,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全灭失,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相当于全损。

在保险业务中,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载运货物的船舶遭遇海难后沉入海底,保险货物全部灭失;

2)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货物被敌对国家扣押等,货物虽尚存,但被保险人的财产权已完全丧失且无法追回;

3)某些被保险物品,如海水浸泡后硬化的水泥、受潮后发霉的烟叶等,已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

4)在国际贸易中,根据航程的距离和航程的面积,如果货船失踪并且相当长一段时间没有消息,也被视为被保险人的全损商品。

2.推定全损

视同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而需要支付的残损货物的打捞、复原、修理以及交付费用的总和。运至原目的地的货物已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构成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形如下:

1) 被保险货物损坏后,修理费用超过修理后货物的价值;

2)保价货物发生损坏后,到达原目的港后整理并继续运输至原目的港的费用已超过货物价值;

3)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且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救助费用将超过被救助货物的价值;

4) 被保险人丧失了保险货物的所有权,且恢复所有权的费用超过了保险货物的价值。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个人海损)

部分损失是指非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也就是说,任何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都称为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当船舶、货物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生危险并处于共同危险时,船方为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自觉合理地作出牺牲或继续航行。或者支付特殊费用,这些特殊的牺牲和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例如,如果一艘船因某种原因搁浅,为了拯救船只和船上的货物,船长不得不命令将船上的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重量,使船只浮起以拯救船只。天。由此丢弃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

又如船舶的螺旋桨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被撞倒,使船舶失控。为了脱险,船长只得向附近港口求救,要求派拖船拖走。因租用拖船拖航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也计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一般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首先必须是真实的或者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推测的,并且该危险必须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

2)所有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以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

3)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或合理后果,其性质特殊,且费用是额外支付的,因此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所有利害关系方承担。

2. 个人平均数

个人平均数是相对于共同平均数而言的。虽然也是部分损失,但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包含人为因素;所遭受的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主的自身利益。 ,与船舶、货物甚至运费等各方利益无关。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货物保险受益人单独承担。